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6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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