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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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黃泰元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丁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主張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0,867元【計算式:3,914,662元(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543,795元(原告主張逾此數額之債權不存在)=3,370,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