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4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燕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4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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