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長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87年11月10日以87府教社字第220905號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今因董事忙碌,出席率不高,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經提請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將捐助章程第六條原所定之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變更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並經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96年12月03日以96府教社字第0960404454號函示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為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江世亨附表:
┌────┬──────────┬──────────┐│條文│修正前│修正後│├────┼──────────┼──────────┤│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十五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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