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上訴人大直診所即 張道新

即反訴原告

暨本訴被告

許韋

被上訴人北安華廈管理委員會

即反訴原告

暨本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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