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上訴人大直診所即 張道新
即反訴原告
暨本訴被告
許韋 因
被上訴人北安華廈管理委員會
即反訴原告
暨本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