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陳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俊明劉姃姃劉眞眞顏劉智惠 、劉
美惠、 劉靜香 間請求返還徵收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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