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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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經合法傳喚,亦未遵期到庭審理,雖具狀陳稱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出國云云,然並未檢附出國之任何文件資為證明,又本院係於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交付送達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審理之傳票,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早已知悉審理期日,却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具狀謂其於四月十五日出國,且究竟何事出因,亦未見敍明,是其屆期未到庭,顯不能認為有正當理由,其上訴否認犯罪,非可採取,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將其上訴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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