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乙○○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乙○○共同連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丁○○處有期徒刑捌月;乙○○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列之擅自重製之盜版VCD共計陸拾伍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丁○○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一日起,在台中市○○路二九○之三號經營「華冠企業行」,以出租VCD為業,乙○○則係丁○○僱用在「華冠企業行」擔任整理、出租影片之員工。其等二人均明知附表所示片名「麻辣女王」等影片(均詳如附表所示),係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下簡稱華納公司)等六家公司(亦各詳如附表所示)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影片,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自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八月底某日止,均在台中縣○○鄉○○路○○○巷○○號家中,連續多次以「華冠企業行」經合法授權所取得之影片光碟為母片,再以電腦、燒錄器及空白光碟片,擅自非法燒錄重製完成附表所示之影片光碟VCD。重製完成之後再運送至「華冠企業行」放置在櫃檯後方之陳列架上,意圖以每部盜版影片光碟VCD新台幣(下同)二十元至八十元不等之價格,由丁○○或乙○○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侵害華納公司等六家公司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嗣至同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華冠企業行」查獲,並扣得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影片光碟VCD共計六十五片。
二、案經華納公司等六家公司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丁○○(以下簡稱為被告丁○○)已坦承伊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有在台中市○○路二九○之三號經營「華冠企業行」,以出租VCD為業,並僱用乙○○在「華冠企業行」擔任整理、出租影片之工作,及伊自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八月底某日止,有在台中縣○○鄉○○路○○○巷○○號之家中,連續多次以「華冠企業行」經合法授權所取得之影片光碟為母片,再以電腦、燒錄器及空白光碟片,擅自非法燒錄重製完成附表所示之影片光碟VCD共計六十五片等事實,另其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乙○○)亦均坦承上開「華冠企業行」,有於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被警查扣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影片光碟VCD共計六十五片之情事,惟被告丁○○、乙○○二人均矢口否認有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罪情事,被告丁○○辯稱:擅自重製之影片光碟VCD,是要自己觀看,並無出租意圖等語。被告乙○○亦以:伊未被告知此為盜版之影片光碟VCD,且因丁○○曾告知這些盜版之影片光碟VCD不能出租,伊亦無出租之意圖等情詞置辯。
二、然查:本案被查獲之盜版影片光碟均貼有紅色標籤,未被查扣之合法影片光碟則貼有綠色標籤,上情業據查獲本案警員 蔡松榮 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甚詳,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紙在卷可稽。即被告乙○○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承:貼有標籤之影片光碟均是作為出租之用,且標籤分紅、黃、綠三種,均係代表新片等情。再參酌本案所查扣之重製影片中,有同一部影片被重製多片之情形,及被告丁○○若欲自己觀賞,當可放於重製之處即台中縣○○鄉○○路家中供己觀賞,實不必攜至營業場所並貼標籤各情以觀,被告丁○○辯稱係欲自己觀賞,並無出租之意圖云云,顯與情理有違,實不足採信。又被告乙○○已坦承影片之標籤、條碼及建檔為其與被告丁○○輪流處理,此復為被告丁○○所是認,而依前開鑑識報告載明合法正版影片光碟均貼綠色標籤,非法重製影片光碟均貼紅色標籤,既然正版授權影片及盜版重製影片有如此區別,顯係經負責人即被告丁○○授權所為,被告乙○○既有做影片貼標籤及整理之工作,焉有不知本件查扣貼有紅色標籤之光碟非盜版片之理?況正版授權之影片光碟及盜版重製之影片光碟在外觀上及包裝上亦有明顯之不同,若謂不知其所整理貼有紅色標籤之光碟非盜版影片光碟,實難令人置信。本案經警查扣之上開擅自重製盜版光碟,均與正版之光碟一起擺放在櫃檯後方之置物架上,益見係與正版之光碟混合供出租之用。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二人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此外,復有告訴代理人丙○○所提出之著作權證明文件附卷,並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影片光碟VCD六十五片扣案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雖行為人犯罪時間之長短、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為惟一謀生職業,均非所問,惟仍需行為人有恃犯罪所得資以維生之行為。經查,本案被告丁○○所經營之「華冠企業行」,係以出租影片光碟為業,依據查獲當日拍攝「華冠企業行」之卷附照片(見偵查卷宗第二一至二五頁)顯示,其營業已具相當規模,合法之影片光碟VCD不少(據被告丁○○之供述,約有二、三千片)。雖於前開時間,被警查獲盜版之影片光碟VCD共計六十五片,惟本案尚查無被告丁○○、及乙○○已將上開盜版影片光碟VCD出租,而有所得之確切證據。被告二人僅係意圖出租,而將上開盜版之光碟放置在置物架上,此亦係公訴人及原審法院均是
認之事實。被告二人既未曾將上開盜版影片光碟VCD出租,而有所得,自難認其等二人已資以維生。是核被告丁○○、乙○○二人所為,均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公訴人認被告丁○○、乙○○二人均以犯該罪為常業,應依同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罪論處,其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又被告丁○○、乙○○二人多次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其犯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就上開犯行之實施,被告丁○○、乙○○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扣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影片光碟VCD六十五片為被告丁○○犯罪擅自重製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原審判決就被告前開所犯,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丁○○、乙○○二人前開所為,尚難論以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其說明已有如前述,原審判決論以常業犯,尚有未洽。又扣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影片光碟VCD六十五片,係被告丁○○擅自重製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原審判決認此為被告丁○○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亦有未合。是本案被告二人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品行、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就被告丁○○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就被告乙○○部分,則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又被告乙○○並無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乙○○於犯罪時甫滿二十歲,係因思慮欠周,受被告丁○○之僱用,而罹刑典。經此偵、審之程序及刑罰之宣告,應已足促其心生悛悔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乙○○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影片光碟VCD六十五片,依法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表:
編號VCD影片名稱數量權利人公司名稱
1麻辣女王6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2以毒攻毒2同右
3千驚萬險2同右
4甜密的十一月4同右
5浩劫重生6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6石頭族樂園2:賭城萬歲6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7隨身變4同右
8神鬼戰士1同右
9千鈞一刻8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魔鬼接班人2同右
人魔6美商米高梅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老公出差4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星際叛變2同右
致命追緝令2同右
斷頭谷 2同右將軍的女兒2同右
楚門的世界2同右
不可能的任務2同右
不可能的任務22同右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