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08號原告錩宇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張阿愛 被告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景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捌萬肆仟 陸佰 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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