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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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止,因犯期貨交易法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一一八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七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