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視同聲請人即上訴人亥○
寅○○申○○戌○○ 陳明欽 之承未○○陳明欽之承卯○○陳明欽之承酉○○
庚○辛○○癸○○壬○○午○○子○○丑○○巳○○丁○○丙○○戊○○乙○○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92年度上易字第151號),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關於被上訴人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P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林永茂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英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