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龍藝品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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