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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