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再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7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為同法第433條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所具書狀內容,係就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9號為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