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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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67號
聲請人 廖義泉和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錢庸正 為和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和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和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錢庸正(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之2)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錢庸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據其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承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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