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四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乙○○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四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揭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富強法官黃宗揚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