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四號
原告萬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萬維綱
一、原告萬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零肆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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