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七三號
原告乙○○男六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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