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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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
原告甲○○右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一萬六千一百二十五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七千四百七十七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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