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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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四0一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侵入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收受本院簡易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遲至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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