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保證責任雲林縣水林福壽魚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七十四萬元,應徵裁判費一萬二千零六十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本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