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331號
原   告  陳境文
       陳志成
       陳志榮
       簡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浩銅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37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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