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331號
原 告 陳境文
陳志成
陳志榮
簡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浩銅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37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