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翁大銘 、 梁清雄 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