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87號抗告人 郭包府
郭兆男 郭正林 郭合利
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處:臺南市○區○○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郭素琴 等47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提起本件訴訟以來不斷花費時間和金錢,也委請戶政機關調閱謄本,惟因繼承人眾多,又有年代久遠日據時期及民初時期,因當時戶政機關作業未盡完善,名字及資料有登記同一人名字先後記載之文字不同,如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第四點:「 郭情草 」、「 郭清草 」之戶政機關筆誤,但此可由其他戶籍資料研判,記載郭情草為多,亦可在審理案件中查核,惟原審卻逕自駁回。又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第五點,駁回理由係「 郭錕麟 」、「 郭緄麟 」;「 莊曜嘉 」、「 莊耀嘉 」之打字誤植,應可再命補正,卻遭駁回。而其他駁回理由均係指繼承人有欠缺,然戶政機關人員耗時多日亦有缺失更何況不懂法律細節之小老百姓?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起訴主張欲通行土地之共有人 郭縛 、陳 郭素霞 、莊 郭素鑾 已死亡,經原審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郭縛、陳郭素霞、莊郭素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說明繼承人之姓名、地址,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主張通行權之範圍等文件」,抗告人於收受原審裁定後於102年7月25日具狀陳報因戶政機關作業程序需時日請容後補陳等語,復於102年8月1日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郭縛、陳郭素霞、莊郭素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觀抗告人所補正之資料雖有不足,惟並非不能再補正。按之前揭法條規定,原審未再命抗告人補正,即以抗告人起訴不合程式,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其訴,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裁定法院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熊祥雲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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