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民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下午3時10分整,於本院刑事第17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