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7號原告 魏高明 應受送.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 黃熙嫣 、 李國增 、 曾部倫 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8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