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12號
原告 楊慶郁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萬3,1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4,5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