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7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告 白修睿

白修帆

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嘉純

白富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有繼承人3人,原告僅對其中繼承人2人起訴,且訴之聲明未予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均待原告後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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