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2號

原告 葉素花

訴訟代理人 蔡喆剴

被告 李文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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