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李水勝 被告 劉亞平 原告與被告劉亞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原告請求被告於報紙、電視、電腦刊登道歉道歉啟示,以回復名譽,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3,000×3=9,000)。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補繳9,000元【計算式:5,400+9,000-5,400=9,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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