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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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五號
原告丙○○?
乙○○甲○○右原告與被告南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叁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