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四0九號
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係因消費借貸契約涉訟,而其債務履行地為原告營業所之所在地(即台北市○○路○號國泰金融中心二樓),況兩造於該消費借貸契約總則條款第二十四條中,更已明文約定合意以原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為其涉訟之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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