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富宥銘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甲○○因9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8,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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