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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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戊○○被告意識新象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18,658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被告意識新象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月12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2筆,第1筆借款額度500萬元,約定循環動用期限1年,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並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第2筆借款額度300萬元,期限3年,約定自撥款後分36期,每滿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2日(原告起訴狀誤載為每月27日)攤還本息,上開2筆貸款並約定倘不依約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金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又連帶保證人均拋棄先訴抗辯權。詎被告意識新象有限公司於99年4月16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且開立於本行之還款本票亦未能如期兌付,以繳付應還本息。又上述2筆貸款皆僅繳息至99年3月12日。被告未依約繼續償付,2筆貸款業經原告依借據一般條款第11條第2款、特別條款第1條第5款規定視為本金全部到期,並函請來行清償借款。
被告被告迄今尚結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另被告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放款借據、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臺灣銀行南新莊分行99年4月21日南新莊營字第09900011041號函暨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臺灣銀行南新莊分行99年4月21日南新莊營字第09900011041號函暨信封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賴玉芬┌───────────────────────────────────────────┐│附表:【單位:新臺幣:元】99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本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債權本金│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計算│├──┼──────┼─────┼───────┼─────────┼─────────┤│1│5,000,000元│4.06%│自99年3月12日│自99年4月13日起│自99年10月1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99年10月13日止│至清償日止│├──┼──────┼─────┼───────┼─────────┼─────────┤│2│1,818,658元│4.06%│自99年3月12日│自99年4月13日起│自99年10月1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99年10月13日止│至清償日止│├──┴──────┴─────┴───────┴─────────┴─────────┤│債權本金合計:6,818,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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