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55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被告簡德財
簡來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44,737元│自104年1月7日│1.83%│自104年2月8日│0.183%││││至104年6月22日││至104年6月22日││││├────────┼────┼────────┼────┤│││自104年6月23日│2.83%│自104年6月23日│0.283%││││至清償日││至104年8月7日││││││├────────┼────┤│││││自104年8月8日│0.566%││││││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