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9號債權人 梁雯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2、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致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
6年7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僅於同年8月1日具狀泛稱債務人自103年1月起至104年
8月止共借款新台幣12萬元云云,仍未具體敘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且債權人所提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便利商店繳款證明影本,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借貸債權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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