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存字第271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新台幣壹拾萬元券二張),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