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35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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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35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8日下午3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96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8﹪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9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務協商協議
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及單一利率查
詢為證,被告雖提出答辯狀辯稱其經濟能力不堪負荷,請求
再繼續協商還款,惟查,原告對於再為協商還款之要求,不
予答應,而被告對所欠之金額復不爭執,被告既已協商再毀
諾,所辯難為其有利之認定。原告之請求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