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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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原告與被告 蘇月見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