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 劉普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濬安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