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施鍊岸 被告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翔閎 被告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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