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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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黃文 原告與被告 黃瓊山 之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90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04元【計算式:883㎡×3,700元/㎡×4/90=145,2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