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權人 王國偉 債務人 鄭昭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違約金:每逾一月以借款金額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即年利率36﹪),惟債權人請求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即年利率36.5﹪),逾上開約定所載,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