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8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岳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及第362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52號判決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岳霆之同居人 林坤進 簽名收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被告。而被告固已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1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乃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6年10月2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被告之受僱人即漢陞圓山管理委員會,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補正裁定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收受該補正裁定已逾7日(並加計在途期間),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不符法律上程式,揆諸前揭說明,依法即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