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19號抗告人誠寶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趙柏睿 人上列抗告人因102年事聲字第19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