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06號上訴人即原告咏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惠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星輪胎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170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