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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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定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6331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定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定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該犯行日期相近,且為罪質雷同之相同罪名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附表:受刑人陳定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04月08日│108年04月12日│108年04月18日│││108年0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471等號│第22471等號│第18532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108年度訴字第186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9月25日│108年09月25日│108年10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108年度訴字第186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19日│108年10月19日│108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2罪│││││)│├────────┼──────────┼──────────┼──────────┤│犯罪日期│108年04月11日│108年04月24日│108年04月12日│││108年04月12日││108年04月22日│││108年04月15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532等號│第12091號│第28508、2870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865號│108年度訴字第1939號│108年度訴字第304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9日│108年12月24日│109年03月0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865號│108年度訴字第1939號│108年度訴字第304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29日│109年02月25日│109年04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期徒刑1年7月│第4771號│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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