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原告陳○梅(完整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陳○義(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林○娟(完整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張溯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4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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