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32號原告 李莞菊 上列原告李莞菊與被告 高李莞蔚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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