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繳交管理費計算依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23號原告 黃媺雲 訴訟代理人 楊秋癸
楊承翰 被告生活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俞均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
吳孟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繳交管理費計算依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尚文